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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代理记账相关法规

2021-05-12 14:04:45

1.对审批机关的要求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简称“审批机关”),天津公司注册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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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天津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3.不合规备案的惩处措施

情形1.退回补正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情形2.限期整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要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形3.予以撤销  

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天津会计培训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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